刚刚,大连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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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依法依规、平稳有序推进我市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目标任务
经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办学内容涉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办理。
1
关于现有线下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培训机构,根据“双减”文件规定,相应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2
关于现有线下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
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同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继续举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后,换发办学许可证继续依法从事其他培训活动。
3
关于终止培训机构的办理
现有线下培训机构决定解散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该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决议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及时予以核准,同时指导培训机构依法清算财产,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实施步骤
(一)部署摸底阶段(10月26日-11月5日)
各地区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召开培训部署会议,将政策规定、工作流程及时间节点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学科类培训机构;
开展摸底工作,明确各学科类培训机构办学意愿;
现有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
(二)集中办理阶段(10月26日-12月15日)
学科类培训机构按照工作流程要求向教育、民政、市场监管提交登记、注销或变更等申请材料;
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指导培训机构集中、有序办理审批、登记及注销业务。
(三)收尾总结阶段(12月10日-12月15日)
对于举办者未选择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又不主动停止培训活动的机构,在此阶段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或调整办学内容;
将辖区内登记为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市区两级分别成立区级联合工作组,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积极发挥属地主体责任;
各地区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和优化工作流程,确保登记工作按期不打折扣全面完成。
(二)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登记工作与学科界定、政府指导价、“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等工作有效结合、相互促进,对未经许可擅自或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的机构,要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严格责令停止培训活动、退还所收费用,确保登记工作统筹推进。
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服务指南
一、现有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办理指南
步骤一 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
受理部门:属地教育行政部门
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办学章程;
3.培训机构决策机构作出重新登记的决议;
4.培训机构决策机构人员名单;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等。相关标准按照《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大教发〔2019〕64号)执行。
步骤二 申请修改章程核准
受理部门:属地民政部门
提交材料:
1.教育行政部门换发新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及章程核准表(需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举办者(或举办者委托人)签署《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二、现有营利性培训机构申请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办理指南
步骤一 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
受理部门:属地教育行政部门
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办学章程;
3.培训机构决策机构作出重新登记的决议;
4.培训机构决策机构人员名单;
5. 清算报告;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等。相关标准按照《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大教发〔2019〕64号)执行。
步骤二 申请注销营利性培训机构
受理部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申请普通注销登记手续提交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4.清算报告;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手续(无需提供上述2.3.4项材料)提交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步骤三 申请非营利性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受理部门:属地民政部门
提交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申请表;
2. 教育行政部门换发新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及章程核准表(需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4.理事会会议纪要;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负责人备案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7.理事、监事未曾受到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的证明(可告知承诺);
8.验资报告和住所证明。
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需要签署《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和《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在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审查中强化事先告知和捐资承诺等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需要签署《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网上申报系统为“大连市社会组织信息申报系统”,网址:http://218.60.90.6:7021/out/user/login
三、现有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剥离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业务后继续从事其它培训办理指南
步骤一 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
受理部门:属地教育行政部门
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修改后的章程;
3.培训机构决策机构作出重新登记的决议;
4.培训机构决策机构人员名单;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等。相关标准按照《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大教发〔2019〕64号)执行。
步骤二 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本步骤待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出台后另行通知办理。
四、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办理指南
步骤一 申请终止办学
受理部门:属地教育行政部门
提交材料:
1.终止办学申请;
2.培训机构决策机构同意终止办学决议;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4.办学章程及妥善安置学生报告或方案;
5.刊登终止、通知债权人公告的报纸样张;
6.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等。
步骤二 申请注销登记
受理部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属地民政部门
提交材料(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4.清算报告;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手续(无需提供上述2.3.4项材料)提交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交材料(属地民政部门):
1.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文件;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4.注销清算公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上缴印章式样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议纪要备案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相关提示
2021年12月15日前,对于未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或调整办学内容。鉴于以上要求,以及申请注销、审核手续时间较长、办理人员易扎堆等因素,请培训机构即日起立即开始办理相关手续。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辛敏娟
编辑:樊金石
责任编辑:王家兴 值班主编: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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